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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國房字[2005]814 號
廣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管理,根據《關于修改<廣州市村鎮船舶修造業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的決定》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號)和《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備案。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單位應當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具體辦理由市房屋鑒定事務所(以下簡稱市鑒定所)負責。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分為:初始備案和變更備案。
第五條 新成立的鑒定單位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始備案。已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始備案。
辦理初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廣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初始備案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四)領有《廣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員證》的鑒定技術人員名單(不少于2人)及其身份證明。
委托辦理的,還須提交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六條 已辦理初始備案的鑒定單位,其單位名稱、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碼、住所、房屋安全鑒定技術人員等發生變更的,鑒定單位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鑒定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辦理變更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廣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變更備案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四)領有《廣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員證》的鑒定技術人員名單(不少于2人)及其身份證明。
(五)原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證書》
委托辦理的,還須提交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七條 提交的資料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市鑒定所應當辦理備案,并在收取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給《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證書》。市國土房管局將已備案的鑒定單位在本局公開網站上公布。
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市鑒定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鑒定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鑒定單位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鑒定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和《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在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中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進行現場鑒定及編寫鑒定文書。
第十條 市國土房管局和市鑒定所對鑒定單位進行監督檢查,鑒定單位應當配合。
第十一條 凡鑒定單位沒有辦理備案手續而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或未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員證》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市國土房管局公開網站上予以通告。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鑒定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備案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